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營建工地符合下列規模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環保局核准,並據以實施。一、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二、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環境局表示,屬上述營建工地對象者,應於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經環保局審核通過後,方可據以施工,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確實執行,勿任意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違反規定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