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如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含訂約當日)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若超過30日才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107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土地,如於訂約當日起30日內申報(即108年1月29日以前申報),才能按訂約日當年(107年)土地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超過訂約日30日(即108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者,依法將以申報日當期(108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課,可能會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因此,民眾為維護自身的權益,請特別留意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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