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小組於107年11月21日以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鄉代表候選人住處,旋由檢察長指派檢察官李信龍指揮澎湖縣調查站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白沙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偵辦。
傳喚通知收賄之選民,並扣得行賄現金新台幣8000元等相關物證後,經檢察官李信龍於訊問後,認某鄉民代表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之犯嫌,因犯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於107年11月22日獲准裁定羈押禁見,其餘有投票權之選民涉嫌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部分,因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賄款8000元,經檢察官訊問後當庭飭回,全案將續由檢察官深入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