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如舉辦收費性質之舞會、電影欣賞及演唱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只要該學生團體屬學校核准設立,而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舉辦對象,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就可以免徵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活動舉辦人,即使符合以上減免規定,仍須於活動前檢附核准認可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免徵事宜。此外,活動結束後剩餘票券,要在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繳銷等手續。至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則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稽徵機關報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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