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納稅權保法施行細則於2017年9月8日訂定發布,並自2017年12月28日施行。財政部就所得稅法所定特別扣除項目之性質及依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修正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基礎,因此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修正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之扣除額,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的特別扣除項目金額,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修正條文第3條)
2.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2018年1月1日。(修正條文第11條)
財政部也以無身障、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雙薪四口之家為例,說明基本生活費新舊制差異:
舊制:
基本生活費每人16.6萬 × 4人=66.4萬元
扣免額(免稅額8.8萬 × 4+標準扣除額12萬 × 2+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 × 2)=99.2萬元(高於基本生活費)
66.4萬-99.2萬=-32.8萬,扣免額已高於基本生活費,無基本生活費可扣除
新制:
基本生活費每人16.6萬 × 4人=66.4萬元
扣免額(免稅額8.8萬 × 4+標準扣除額12萬 × 2)=59.2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
66.4萬-59.2萬=7.2萬,基本生活費可扣7.2萬元
因為納稅權保法修正草案將回溯自今 (2018)年1月1日實施,所以明(2019)年5月報綜合所得稅時,民眾就可適用新制。財政部預估此舉將有149萬戶會受益,但國家稅損會增至新台幣42.5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