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項男等均無前科紀錄,且始終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其中項男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64萬元;項男之子、莊姓、蔡姓和2名洪姓等5名被告,各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並均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2萬2000元。法官沒有宣告沒收項男的自用小船。
項男父子與莊姓、蔡姓和2名洪姓等6人,共同基於違反水產動植物採捕禁止命令之犯意聯絡,搭乘由項男所駕駛其所有自用小船,前往澎湖金嶼南側海域,由洪姓與莊姓等人以自由潛水方式下海徒手抓捕馬糞海膽。
項男之子負責拋錨和回收捕捕獲海膽,蔡姓則負責下海推船避免觸礁,共非法採捕馬糞海膽164顆,經澎湖地檢署會同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打擊非法漁撈平台」查緝團隊當場查獲。
經澎湖地檢署會同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澎湖縣警察局等「打擊非法漁撈平台」查緝團隊進行聯合稽查,當場查獲犯行,在遭押船返港過程,項等人見裝有海膽塑膠籃因海浪拍打落入海中,為脫免責任,委由莊姓友人以潛水刀割斷網袋繫繩。經農漁局打撈,扣得馬糞海膽154顆(已死亡)、塑膠籃2個、手機6具及自用小船1艘等物而人贓俱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