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解釋令發布後,同性婚姻另一方的直系血親、直系血親的配偶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的租稅優惠及同性婚姻另一方的二親等以內血親、二親等以內血親的配偶適用使用牌照稅免徵的規定,讓租稅優惠標準更一致,以自住用房屋稅稅率及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例,說明如下:
(一)甲、乙二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丙(乙父)實際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並設立戶籍,該房屋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情形,全國持有3戶內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二)丁、戊二人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丁為身心障礙者且無駕駛執照,己(戊兄)所有車輛供丁使用,若丁、己的戶籍地址相同或己所有車輛的車籍地址(或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丁的戶籍地址相同,且丁的身心障礙證明仍屬有效,可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台、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為限。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255、256(使用牌照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