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時常有民眾繼承取得房屋,因用途皆未變更,誤以為可以沿用被繼承人原先享有的優惠稅率來課徵,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造成權益受到影響。實際上,房屋在移轉後課稅主體(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條件也會有所變更,故新房屋所有權人皆須需重新申請,經過稅捐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房屋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房屋如果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定,請務必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255、256(使用牌照稅);260(娛樂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