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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後 皆需重新申請房屋稅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本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或1.2%)的房屋,無論是透過繼承、贈與、買賣或是夫妻贈與的方式移轉,只要房屋所有權人有變更,即使用途和戶籍都沒有改變,新的房屋所有權人也必須重新申請優惠稅率,否則房屋將會以其他住家用稅率(2.6%~4.8%)課徵,稅負將大幅增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時常有民眾繼承取得房屋,因用途皆未變更,誤以為可以沿用被繼承人原先享有的優惠稅率來課徵,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造成權益受到影響。實際上,房屋在移轉後課稅主體(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條件也會有所變更,故新房屋所有權人皆須需重新申請,經過稅捐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房屋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房屋如果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定,請務必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255、256(使用牌照稅);260(娛樂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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