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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作住家用 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本報訊】近日有民眾詢問,他的房屋出租給別人作住家用,他的戶籍未遷出仍在該地址,地價稅是否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以。因此地上房屋已整棟供營業或出租者,整筆土地即應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地上房屋只有部分樓層(面積)供營業或出租,則是按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之面積比例,計算土地應按一般稅率課徵之面積。

如地上房屋已不再供營業或出租,且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等適用要件,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次年才能適用。

如對地價稅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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