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115年1月30日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施行後,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無駕照身障者使用,不再限定車主與身障者須設於同一戶籍,只要該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載的「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財政部於同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放寬上述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時,也可以申請免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
稅務局提醒,供身障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所對應的全年期應納稅額(自用小客車為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由於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請符合上開解釋令的車主,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承辦窗口洽詢,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55或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