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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記住居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相同,也適用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除車主戶籍地址外,如「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115年1月30日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施行後,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無駕照身障者使用,不再限定車主與身障者須設於同一戶籍,只要該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載的「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財政部於同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放寬上述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時,也可以申請免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

稅務局提醒,供身障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所對應的全年期應納稅額(自用小客車為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由於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請符合上開解釋令的車主,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承辦窗口洽詢,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55或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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