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使用項目使用。且應依照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建蔽率及容積率興建住宅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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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變建住宅經核准後應依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興建作住宅使用
星期一, 5月 25, 2026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使用項目使用。且應依照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建蔽率及容積率興建住宅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