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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申報淨值將於6月1日受理申報 全面啟用線上申報作業

【本報訊】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定,營造業者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營造業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申報。

澎湖縣政府表示,營造業淨值申報制度係作為主管機關審認業者承攬能量及財務狀況之重要依據,請各營造業者務必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作業,以維護自身營業權益。

另為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營造業線上申報系統,提升申報效率及簡化行政流程,澎湖縣政府自115年度起全面啟用「營造業淨值線上申報作業」,營造業者可透過線上系統辦理申報,減少紙本往返及現場臨櫃作業時間,提升申報便利性與行政效率。本府亦將持續協助業者熟悉系統操作,推動營造業管理數位化。

另依《營造業評鑑辦法》附件二「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第5點規定,營造業者如未符合相關評鑑條件,或於申請評鑑當年度前二年均未辦理淨值申報者,將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者承攬,影響業者參與公共工程投標及承攬資格。

澎湖縣政府提醒,營造業者應及早檢視公司財務狀況,妥善控管一定期間承攬總額,避免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所定「一定期間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20倍」規定。如公司申報淨值為零或負數,建議應先行辦理增資後再辦理申報,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影響後續營業資格及工程承攬權益。

縣府亦呼籲尚未辦理申報之營造業者,提前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期間內儘速完成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造業申報淨值於6月1日受理申報 115年起全面啟動線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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