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都市土地屬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二、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四、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五、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六、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符合前開土地申請條件者,請於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向申請人土地所在地之各鄉市公所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1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1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四、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五、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 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故請提與供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如:實際農作土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民眾如有疑問,詳情請電洽澎湖縣政府農漁局06-9262620-270農牧科 羅技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