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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作業將於5月31日截止,有符合資格之土地,請地主盡速至土地所轄公所申請

【本報訊】受理申請範圍: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之下列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

一、非都市土地屬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二、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四、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五、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六、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符合前開土地申請條件者,請於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向申請人土地所在地之各鄉市公所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1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1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四、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五、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 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故請提與供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如:實際農作土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民眾如有疑問,詳情請電洽澎湖縣政府農漁局06-9262620-270農牧科 羅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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