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8-1條及民宿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編號。縣府提醒,若OTA訂房平台沒有欄位可填寫登記證編號,可於旅宿名稱欄位後方自行括號備註登記證編號,或首頁、其他主要資訊區、主視覺照片區等其他明顯處足以供消費者辨識之處揭露。
透過資訊透明化,消費者能快速辨識合法旅宿業者,降低因非法旅宿廣告混淆所帶來的風險。同時也提醒消費者,選擇住宿時,確認業者是否提供合法的登記證號碼,讓自己的旅行更加安心。
▲本縣合法旅宿業者刊登廣告及OTA平台揭露登記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