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稅,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無法申請退稅,只得留下將來繼續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印花稅票未使用完無法退稅的困擾,民眾可多加利用開立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款書除了可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櫃台開立以外,亦可使用電子憑證,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自行開立繳款書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如不使用電子憑證亦可申請印花稅網路申報帳號登入,省時又便利。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