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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請各事業單位遵循辦理

【本報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開所稱「立即」,係要求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對被害人,應該以同理心,設身處地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提供(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前開雇主責任,不因被害人離職而得予免除。雇主如違反前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又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另為協助雇主落實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範,勞動部業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編製「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另依事業單位規模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並已彙整地方政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使用之相關資源,包括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等服務,置於勞動部官網及就業平等網(網址:https://eeweb.mol.gov.tw)「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本府亦訂定「澎湖縣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補助要點」、「澎湖縣政府辦理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調查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補助原則」提供協助,詳細內容置於本府社會處網站(網址:https://www.penghu.gov.tw/society/home.jsp?id=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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