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民眾所有都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者,請於每年5月份向鄉(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認定,經相關機關共同勘查後符合規定者,鄉(市)公所將造具清冊送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此類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僅在5月份,而且是向鄉(市)公所申請,並非向稅務局申請;另外經核准課徵田賦後,嗣土地所有權人若因出售、贈與、繼承或信託等原因而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即使並未改變,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鄉(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提出申請者,稅務局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您多多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