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說明,本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設籍本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高中、職、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
(一)大專、研究所及五專四、五年級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
(二)五專一、二、三年級:八十分。
(三)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
(四)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75分、高職為80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二、獎學金名額如下:
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每學期3名、大專院校每學期40名、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3名。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40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20名,高職20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0元。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4,000元。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四、申請手續: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之證明1份,由學生向就讀學校申請後送縣府核辦。
教育處表示,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縣府教育處網站:www.phc.edu.tw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15.3.12)下載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