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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銀行帳號不違法? 高等法院撤銷洗錢告誡處分引發關注

【記者李復源報導】針對提供帳戶是否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的爭議,高等行政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罕見的撤銷馬公警分局對澎湖孫姓男子投資詐騙受害人的書面告誡處分,認定其僅提供銀行帳號收取投資報酬,並未交付帳戶控制權,不符合裁罰要件。

本案原告孫姓男子,因於社群平台(IG)認識自稱「羅翊偉」的男子,對方以每月可獲15%報酬為由招攬投資。孫男遂提供自己名下玉山及第一銀行帳號供羅收取「投資利息」。

其後,另一名被害人遭詐騙,於113年10月9日匯款新臺幣4萬元至孫男帳戶,馬公分局警方因此認定孫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處書面告誡。

據了解,告誡單是提醒例如外流帳戶權限行為會觸法,主要的作用是在下次再犯同樣的情況,會涉及新法的刑責,但這一次該被追訴的犯罪,還是會被追訴,不會因為告誡單有什麼影響。

孫男因此不服,主張自己亦為投資詐騙受害人,並未提供提款卡、密碼或驗證碼,帳戶實際控制權始終掌握在自己手中,也未依他人指示轉出款項,其刑事部分已獲檢察署不起訴處分,行政告誡應屬違法。

法院審理後指出,「交付、提供帳戶使用」係指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若僅提供帳號供他人匯款給自己,且未交付提款卡、密碼或其他可操控帳戶之資訊,原則上仍屬本人金流不構成違規。

根據判決,本案無證據顯示孫男交出帳戶控制權,亦無證據證明其將匯入款項再轉交詐騙集團。其提供帳號係基於誤信投資話術收取報酬,在當前網路投資詐騙氾濫情況下,並非顯然違背常情,難認屬「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由被告馬公分局負擔訴訟費用。本案仍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馬公分局是否提出上訴,後續發展成為各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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