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修法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若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照,其使用之車輛必須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才能免稅。然而考量現代社會居住型態多元,身心障礙者可能由非同戶籍親屬就近照顧,因此本次修法特別增加適用彈性,只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一致,即可認定為供其使用並申請免稅。
此外,若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免徵金額以2400cc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此部分基準與修法前一致。
稅務局溫馨提醒,符合新修法條件之車主,請於新法施行後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撥打稅務局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承辦窗口洽詢,聯絡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