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2月末日」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稽徵機關會按每年2月末日之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如果年度中房屋移轉,則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之房屋所有人為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繳納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房屋稅。另外,「3月22日」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房屋稅的申報期限,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或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主動申報,當期才能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或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符合自住規定、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不納入全國歸戶適用差別稅率類型,請務必於115年3月23日(原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向該局申報。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分機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