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計12個月。舉例:114年3月起課的新屋,該屋114年3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與115年期房屋稅併同於115年5月開徵。若甲於114年4月1日向乙購入該屋,甲為115年期(次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課稅所屬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6個月,甲負擔115年期房屋稅為16個月而不是12個月。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屋買賣投資規劃,請特別留意房屋稅起課年月及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並將房屋稅納入投資成本考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分機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