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榮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廠商,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另於辦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時,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將優良廠商得獎紀錄納為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選加分項目,或於招標文件規定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
其中特優及優等者,經公告於優良廠商資料庫之廠商,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另對於連續獲得「特別貢獻獎」(為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之廠商,機關辦理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
本屆得獎廠商之獎勵期間,「佳作」自115年1月1日起1年,「特優」及「優等」自115年1月1日起2年,如廠商於取得優良廠商資格前已參與投標,並繳納相關押標金或保證金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第25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名單,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工程管理>公共工程金質獎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