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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或註銷牌照車輛使用道路應補稅處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所稱「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車輛動態的行駛及靜態的停放在停車格、路邊停車、公路、街道等。

 114年使用牌照稅4月份開徵迄今,仍有民眾尚未繳納,貼心提醒請欠稅車主儘速繳納,以免受罰。如果車輛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則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驗車領牌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請注意自己車輛的使用狀況,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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