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上述案例中,由母親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兒子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實質上即為母親贈與房屋給兒子,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經查獲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