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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呼籲菸酒業者應確實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 不得標示不實或誤導消費者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2條第5項及第37第4款之規定,酒品之容器、外包裝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標示。不得利用翻譯用語、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的標示,企圖誤導消費者認為酒品產自其他地理來源。酒品雖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其廣告或促銷內容仍不得以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混淆消費者。

此規定旨在:

1.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者因不實標示或誤導性說明產生錯誤認知。

2.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標示不實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加強酒品管理:提升酒品標示的透明度及準確性,促進消費信任。

澎湖縣政府強調酒進口業者務必遵循以下事項:

1.嚴禁在容器、外包裝及說明書上標示不實或具有誤導性的文字、圖像等。

2.確保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之情況下,其廣告或促銷內容請避免使用可能導致混淆的翻譯用語或其他類似標示。

3.詳實審查標示內容,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並避免違法情事。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本法第50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進行論處。

請各業者務必以實際行動落實法規要求,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打造健全的酒品市場環境,並提醒業者本令自115年1月1日生效。籲請業者配合遵守,若有任何疑義或問題,請電洽06-926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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