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課稅,如實際供營業使用,不論是否有營業登記,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已向國稅局辦竣停業、註銷或遷出之登記,應將現場整理為可供住家使用之樣貌,方可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稅率課稅,若現場仍放置營業相關機械、器材或存貨,均認屬供營業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使用情形變更,須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期起適用,若逾期申報,則將自次年期才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