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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即可同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簡政便民,民眾辦理戶籍遷移時,主動向戶政人員表示欲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就可透過戶政機關通報稅捐機關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跨機關便民措施,可免除民眾二地奔波,同時也可避免忘記申請,所造成租稅權利受損,惟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遷入提出申請,逾期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戶政機關提供跨機關通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僅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遷入,則無法適用該通報服務措施,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利用稅務局官網線上申請或寄送書面申請書或親臨櫃檯填具申請書等方式辦理。

舉例來說: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乙為設籍人,縱使乙為甲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遷戶籍時雖透過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乙非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仍須由甲另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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