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符合下列要件:1.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以1處享有優惠(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1處之限制)。
稅務局提醒民眾,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且未變更用途者,免重覆提出申請,另需注意,如需將戶籍遷出該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該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倘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縱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嗣後如再遷入戶籍符合要件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地上建物原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收回自用,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