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全國房屋戶數認定時點,以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持有房屋戶數為準。
該局亦提醒,已核准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如有辦理戶籍遷移時,至少須保留房屋所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日後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不符自住房屋規定等變更使用情形時,請記得在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以前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