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檢起訴書指出,陳慧玲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擔任澎湖縣第18、19屆議員。期間與蔡燈財因財務困難,於是安排許姓、陳姓、洪姓等人掛名議會助理,向澎湖縣議會申報助理費與年節慰勞金,補助費用匯入自己的人頭帳戶後,再由蔡燈財提領或轉用,繳交信用卡費、電信費、稅金、網購、旅費及孝親費等用途,累計共詐得新台幣645萬1234元。
澎湖地檢署指出,陳慧玲與蔡燈財在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均願意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分別量處適當刑度。另許姓與陳姓2名人頭助理,係基於親情之故而罹罪責,且均未獲得任何利益或所得,偵查中詳實交代,協助釐清犯罪事實等一切情狀,酌予適當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