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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均應提出申請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持分,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新取得之持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民眾可能因為「買賣」、「繼承」或「贈與」而增加同一塊土地的持分面積,新取得的持分面積作自用住宅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保障民眾的權益,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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