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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要符合三要件喔!

【本報訊】柯先生不解為什麼朋友的廠房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但他的廠房卻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未能減半?詢問之後才知道,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符合三要件,即「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且為「自有房屋」,房屋稅才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第一,「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未取得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及增建的廠房,在還沒有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依規定是不能減半課徵房屋稅。第二,「直接生產使用」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但不包括守衛室、辦公室、會議室、餐廳,因此廠房空置未使用,也無法符合減半的規定。第三,所謂「自有房屋」依組織型態可分為3類,1:若為公司或法人組織,房屋應登記於公司或法人名下;2:若為合夥組織,房屋須為合夥事業所有,或登記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註冊的工廠營業負責人名下;3:若為獨資經營,房屋須登記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註冊的獨資工廠營業負責人名下。

稅務局提醒,符合條件的工廠房屋,須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提出申報,才能自當期起適用減半稅率課徵,若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才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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