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可用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同一戶籍二親等親屬之車輛經核准免稅,若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未設同址,即不符合免稅要件,依現行規定,應自遷出日起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
依財政部於114年1月17日發布新解釋函令,放寬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另外,房屋稅自住房屋新制自113年7月開始實施,近來民眾辦理戶籍遷移,以致原身心障礙免稅車輛遭恢復課稅情事發生,因此辦理戶籍遷移時,記得檢視是否影響租稅優惠、社會保險或補助請領等相關規定,擇優辦理戶籍登記,以免自身權利受損。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嗣後再將戶籍遷回欲享有免稅優惠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及車主印章,重新向車籍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審核通過,始自申請日起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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