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1處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故婚前各自所有之土地於婚後應只能選擇其中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如未被擇定的另1處仍有雙方之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或成年子女任1人設立戶籍,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部分,也可以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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