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及歧視貶抑等8類行為,使被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為犯罪行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在過去3年所受理案件中,雙方關係以家庭成員占40%、朋友29%、同事客戶20%為主;態樣以通訊騷擾占55%、盯梢尾隨25%、不當追求12%較多。員警受理案件後,除立即核發行為人書面告誡外,同時啟動被害人保護,包括提供安全提醒單、建立聯繫管道及加強被害人居住、工作地安全巡護等措施。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呼籲鄉親,當遇到跟蹤騷擾時,確保自身安全為第一要務,同時向人多或明亮的地方請求協助;若對方以網路通訊傳送訊息或照片,應全部截圖保存,以利事後追查及事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