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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移轉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說明,配偶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財產制,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離婚登記、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3人時,須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較多。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配偶間移轉土地,仍應仔細評估,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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