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舉例說明,114年3月查定課徵之娛樂稅,應於4月10日前繳納,如期繳納稅款,即可享有1%之獎勵金;反之,於4月11日後繳納,則無法享有獎勵金,且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稅款,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稅務局提醒娛樂業者,如期繳納娛樂稅,權益有保障。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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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11,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