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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3月22日前自住住家用房屋未設立戶籍 房屋稅額差很大!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13年7月1日起,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修法前(即113年6月30日以前)之自住住家用房屋,請務必在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免再提出申報,稅務局會主動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為1.2%,未在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起將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2.6%至4.8%)課徵房屋稅。依「澎湖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本縣適用稅率為2.6%至4.8%,假設A屋房屋現值為100萬元,若於期限內辦竣戶籍登記,114年期可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額為1萬2千元,如未在期限內遷入戶籍,將被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稅額將提高至2萬6千元 (以最低法定稅率估算),增加1萬4千元。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溫馨提醒民眾,自住住家用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相差1.67倍以上,為了節省您的稅負,請民眾務必在114年3月24日以前儘早辦竣戶籍登記,避免逾期遷入而要負擔較高的房屋稅負。如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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