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個人住家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財政部113年1月3日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囤房稅2.0),於113年7月1日實施,增訂自住房屋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歩說明,民眾持有原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之房屋,如於113年6月30日以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辦竣戶籍登記,無須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於113年6月30日以前未辦竣戶籍登記,地方稅稽徵機關已於113年8月、9月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應於本(114)年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本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倘未於期限內遷入戶籍,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請屋主務必把握於該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再提醒民眾,依寄發輔導函後發現,部分多屋民眾戶籍設立何處常會有實際設於A屋誤為在B屋的情形,請民眾自行核對戶口名簿,確認戶籍設立處,擇最有利處設立戶籍。未辦竣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無法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將會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澎湖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澎湖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低2.6%,最高可到4.8%,與自住用稅率最大相差4倍,請提早做好節稅規劃。
另外為鼓勵民眾釋出房屋作有效利用,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投入社會住宅市場,房屋稅也能享有與自住住家用房屋1.2%的優惠稅率。囤房稅2.0鼓勵屋主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賃市場供給,只要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可適用較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