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土方平衡」及「土方減量」原則,縣府將嚴格要求各機關單位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考量基地特性並利用設計方式,將挖掘產出的營建剩餘土石方使用於基地內,使土石方於工程內充分應用,減少外運土方。
有關「土方交換」原則部分,縣府透過每年定期兩次(3月及9月)召開「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協調會議」,蒐集縣內各工程主辦機關工程出、需土基本資料,透過土方交換,搓合出需土需求,讓土石方於縣內各工程內流動及再利用,除可節省經費外,並可提高工程執行率,本縣今年土方交換數量已達3萬方,可確實減少公有土資場負擔,使資源循環再利用。另未經土方交換會議審核的案件,縣府亦控管不予核准載運進公有土資場,以確實掌握全縣土石方需求。會議中,亦要求各機關單位考量挖掘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市場價值,於預算書編列相關費用折價售賣予廠商,以節省工程經費。
經過縣府多年宣導及輔導,民間對「營建剩餘土石方」的印象已漸由嫌惡的「廢棄物」轉變為有經濟效益的「資源」,更催生了本縣二家民營土資場,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加工再利用為營建材料,故縣府工務處呼籲,因本縣公有土資場均為填埋型,對於進場營建剩餘土石方無法再次利用,為呼應循環經濟與資源有效利用,各單位請優先以民營土資場為收容處理地點,若有民營土資場無法收容處理的土質種類,再由公有土資場協助收容,以避免與民爭利及促進土方資源再利用。
除以上措施,縣府現已積極研議尋覓新設土資場之可行性,因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天然材料,無毒無害,未來亦將考慮將營建剩餘土石方作為填海造陸之可能,惟營建剩餘土石方為重要營建資源,只做填埋實在可惜,縣府希望透過以上四個有效的管理原則,提高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性,讓離島資源可循環再利用,讓環境更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