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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證明非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本報訊】民眾來電詢問拿到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文件,是否可以臨櫃至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以供強制執行使用?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等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因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而查調債務人的財稅資料,其目的在於協助債權人的私法債權能儘速獲得清償,所以查調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申請查調的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者,可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由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調。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轉251、250、226、229(房屋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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