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許○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同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有被告許○揚等6人則分別命具保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不等,其餘被告及證人均予請回。
本案後續仍將由檢廉專案團隊深入調查,釐清事實,以杜絕貪腐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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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時事新聞 本署偵辦澎湖縣望安鄉長等人涉嫌貪瀆案件,說明如下:
星期四, 12月 05,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