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葉先生出售一筆A土地給洪小姐,並於113年12月17日訂立買賣契約,訂約日(113年)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0元,114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5,500元。雙方於立契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4年1月15日前(含當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可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為審核標準計算土地增值稅額;但如果雙方於立契日起30日後(即114年1月16日起之後)才提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則會以收件日(11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00元作為審核標準計算土地增值稅額,因此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民眾一定要特別注意。
稅務局提醒民眾,現已接近歲末年終,如有113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之民眾,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現值調漲增加租稅負擔。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