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慶志於今年9月10日前某時許,經其侄女張0羚先前在馬公市某寵物店內,向店長王○仁所購買之倉鼠1隻並轉送張慶志而予以飼養。
張慶志僅因遭倉鼠咬了手指一口,於盛怒之下,竟基於宰殺動物之犯意,將前開倉鼠摔向牆壁。同時地,將上揭影片附加「謝謝大家分享我在分享謝謝內感恩,請關注俺,紅了紅了」等文字,而上傳到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內以其本名「張慶志」之帳號上。
案經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告發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據了解,警方移送本案時,曾以被告張慶志有身心障礙手冊,而代為求情,但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時即同時以手機錄影拍攝,顯然有意將過程予以存證。
況且張慶志仍執意將過程上網,與其有身心障礙手冊無關,警方移送意旨代為求情顯有誤解,其漠視生命,且犯後態度明顯不佳,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