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例如明定電費計費基準,1.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2.非按度計費:房東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也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1.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2.房客得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另本次租屋電費新制,僅適用於供「居住」使用之住宅租賃契約,店鋪、工廠等營業用租賃契約並不適用。
財政處特別提醒,依消保法法規定,簽訂的租約內容若違反不得記載事項,違反部分無效;應記載之事項,若未載明於租約中,仍視為構成契約內容,承租人簽約時如發現有不符規定的條款,可要求修改,如出租人拒絕,得檢附事證向本府財政處及消保單位提出檢舉,經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鍰,請出租人多加留意,以免觸法。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洽詢縣府財政處林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390。如需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契約項下(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5092)下載電子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