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2項要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符合上述2項要件,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書,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如您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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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9月 11,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