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申請自動報繳娛樂稅的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並繳納娛樂稅,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業者,由稽徵機關每月按查定額填發娛樂稅繳款書,每月月底前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另外,臨時舉辦娛樂活動,由稽徵機關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算代徵稅款後填發娛樂稅繳款書,代徵人應於限繳日期內繳納,上述課稅型態,只要於期限內繳納,均可享有1%獎勵金。
該局提醒,逾期繳納稅款不僅無法扣領獎勵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代徵人特別留意。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