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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如期繳納 可享受扣領1%獎勵金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機關應按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而該筆獎勵金,在代徵人繳納娛樂稅時自動於繳款金額中扣除,但逾期繳納稅款除無法享有1%奬勵金外,還得多繳最高10%之滯納金。

該局說明,申請自動報繳娛樂稅的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並繳納娛樂稅,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業者,由稽徵機關每月按查定額填發娛樂稅繳款書,每月月底前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另外,臨時舉辦娛樂活動,由稽徵機關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算代徵稅款後填發娛樂稅繳款書,代徵人應於限繳日期內繳納,上述課稅型態,只要於期限內繳納,均可享有1%獎勵金。

該局提醒,逾期繳納稅款不僅無法扣領獎勵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代徵人特別留意。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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