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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2月蟳蟹類「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禁捕期

【本報訊】農業部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每年8月至12月為「抱卵母蟹」、「腹甲離身之蟳蟹」的禁漁期與禁售期,並依規定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陳列及展示,農漁局除每日例行性查核工作,亦於今年(113年)蟳蟹管制期前,加強對清晨漁獲拍賣市場、魚市攤商及海產餐廳的法規宣導。自8月1日管制期開始迄今,農漁局與縣府警察局聯合執行稽查,於清晨漁獲拍賣市場、魚市攤商及海產餐廳加強稽查取締。

農漁局再次提醒相關規範:全年禁止漁船捕撈甲殼寬小於9公分的花蟹、三點蟹及沙蟹;小於7公分的石蟳;甲殼長小於6公分的旭蟹;此外,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及販售「抱卵母蟹」和「腹甲離身之蟳蟹」(腹甲離身之蟳蟹)。若有意外捕獲,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請各位漁民及販售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如發現違反蟳蟹捕撈和販售規定之情事,可將具體相關事證(人、事、時、地物及照片)提供本府農漁局查辦,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與產業永續經營。

檢舉專線:06-9262620轉120、121(農漁局)、118(海巡隊)、1999(縣民服務專線)或警察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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