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局再次提醒相關規範:全年禁止漁船捕撈甲殼寬小於9公分的花蟹、三點蟹及沙蟹;小於7公分的石蟳;甲殼長小於6公分的旭蟹;此外,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及販售「抱卵母蟹」和「腹甲離身之蟳蟹」(腹甲離身之蟳蟹)。若有意外捕獲,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請各位漁民及販售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如發現違反蟳蟹捕撈和販售規定之情事,可將具體相關事證(人、事、時、地物及照片)提供本府農漁局查辦,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與產業永續經營。
檢舉專線:06-9262620轉120、121(農漁局)、118(海巡隊)、1999(縣民服務專線)或警察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