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住住家用房屋除原規定「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3戶為限」適用要件外,又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為1%,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
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新增適用對象及戶數限制條件,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三、房屋稅課徵方式由按月改為按年計徵,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則當期適用變更後稅率,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四、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移轉房屋,則要以取得房屋日是在2月末日之前或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繳納,2月末日之前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人;之後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人。
五、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並採「全數累進」課徵,除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稅率為1.5%至2.4%、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稅率為2%至4.8%外,其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依財政部基準為2.6%至4.8%。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提醒,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如您的房屋作自住住家用,請務必在開徵40日 (114年3月24日,適逢假日展延)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則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戶籍遷出時,須注意是否仍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以免因戶籍遷移喪失自住優惠權益。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